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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2年7月17日生,粮农。被告:胡某某,男,土族,1985年2月14日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