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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萍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380号罪犯陈小萍,男,1973年2月1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6月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741元,并对共计162199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刑期自200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6日作出(2005)泉刑终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的判决,其他项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4月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莆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陈小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8.6分;2012、2013、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萍减去有期徒���二年。其刑期自200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