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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远征诉被告张霖国、狄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征,张霖国,狄春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赵远征,男。被告张霖国,男。被告狄春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征诉被告张霖国、狄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远征提供不出张霖国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远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