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金虎申请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1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二队居民,住安塞县二道街。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8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三队居民,住安塞县二道街。申请执行人李金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金虎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陈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磊给付本金53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金虎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