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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国强与王卫杰、王冰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强,王卫杰,王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10号原告韩国强,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卫杰,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冰冰,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小额诉讼立案受理原告韩国强与被告王卫杰、王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韩国强与王卫杰、王冰冰双方的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此,本案应终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