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源光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56号。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青岛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76号外91号。法定代表人陈友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