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源光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56号。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青岛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76号外91号。法定代表人陈友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