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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高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柯昌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法定代表人陈祖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7民事调解书,在依法执行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晓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周 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