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别名“卫龙”),于浙江省仙居县,农民。2012年8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继续监视居住。2014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现被监外执行(在家)。辩护人孟鲁峰,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本案原审在适用法律上不当,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台仙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焕富出庭履行职责。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孟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2012年5月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后溪路桥头、阳光西路陈某甲出租房旁的马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贩卖冰毒两次,每次约0.4克左右。2012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仙驿酒店门口与陈某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冰毒9包,净重4.36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假日大酒店电梯里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假日大酒店九楼电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4、201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环城南路158号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贩卖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乙身上扣押的毒品净重0.43克;从王某身上扣押毒品19包,共计7.01克;药丸0.45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5、2013年1月份某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第二小学西大门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6、2013年1月份某一天,被告人王某与黄某经事先电话联系,本县城区北门仓库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左右的价格向黄某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7、2013年1月份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外滩一路口拐角处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重约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8、2013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第一小学大门前的一棵树边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9、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景凤路十足超市门前的一棵树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冰毒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10、2013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县城区后溪路溪边一座椅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冰毒一包,净重0.71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4包,共计1.27克。民警当天对被告人王某位于本县福应街道塔山沿路75-7号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共查获冰毒三包,共计258.42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经质证在案。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台仙刑初字第190-1号刑事判决书经质证在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患有××,××变、肾功能衰退、尿毒症,需维持血透。其病历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在案。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冰毒272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部分的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对新犯罪部分作出判决,与前决定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0)台仙刑初字第19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漏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新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在再审中对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冰毒272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定性正确,量刑基本得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附加刑应该判处没收财产,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新罪部分)判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9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即应变更为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元。原审判决的其他部分得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4)台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2010)台仙刑初字第19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撤销本院(2014)台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漏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新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漏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新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罚金、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荣伟审 判 员 王秀明人民陪审员 陈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媚珠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