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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吴正纪、黄仁莲、冼伯亮、梁桂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吴正纪,黄仁莲,冼伯亮,梁桂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负责人:邓少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汉栋,该支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正纪,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仁莲,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冼伯亮,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审被告:梁桂朝,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正纪、黄仁莲、原审被告冼伯亮、梁桂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正纪、黄仁莲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