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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初字第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江荣与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荣,许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惠民初字第8105号原告吴江荣,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许志刚,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荣与被告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荣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