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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青枝。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峰、李青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举行了典礼,××××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赵高博。现双方已经分居3年,生子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原告常因生活琐事受到被告的虐待殴打,生子出生后,原告将就着维护一个家,但2012年冬天,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终日打扑克、麻将,平常不给原告及孩子钱反而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就受到被告的毒打,逼得原告不敢回家,原告回娘家后,经人协调,原告回到被告家,但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只好逃离被告家,至今未归,也没有再见孩子一眼。现原告身心受到了很大打击,落下一身毛病,生活都不能自理。为求一条活路,原告起诉到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0000元;三、被告返还原告娘家陪送物品被子八条;四、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2000元;五、被告三年的经济收入分原告一半,房子分原告一半,供原告和孩子使用;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后才典礼成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从未虐待殴打过原告,被告也没有赌博恶习,原告说的离婚原因不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二、被告经媒人手于农历2011年11月22日,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农历2011年11月20日,在老凤银楼给付被告彩礼款28000元,另外还给付原告10000元彩礼,共计88000元,导致被告生活困难,另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为给生子看病支出医疗费30000元,现被告生活更加困难,如离婚,原告应当返还上述款项;三、生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未尽过抚养义务,被告请求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四、2013年生子患病住进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借款3万元给生子看病,原告应当承担该项债务的一半;五、原告只有陪送物品被子四条,瞧满月被子两条,且农历2012年11月26日,原告已经将生子出生证明及被子取走;六、原告所称的12000元医疗费不属实,被告的房子是父母盖的,不能分割,因被告急于出国干活,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接到传票,被告于当天写出了答辩状,委托了律师,要求律师转交法庭如被告无法出庭,原告坚决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返还彩礼款,承担生子看病的开支;七、2010年冬天到2011年冬天,被告给原告家盖房子,原告应支付工资5万元,2012年正月,被告给原告家起石头、铺院子、连工带料原告应支付被告5000元;八、原告将生子出生证明还给被告,赔偿被告断指的费用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人,2010年冬天原、被告经媒人石某介绍开始谈婚论嫁。××××年××月××日,原、被告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了典礼。××××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生一子赵高博,现随被告生活。典礼前,经媒人石某手,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原告婚前有陪送物品被子四条,小孩瞧满月被子两条,现在被告家中存放。2012年冬天,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生子赵高博患病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5837.19元。原、被告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现由原告存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本院对证人石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相互履行忠实、扶养之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不能和睦相处,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生子的抚养,不改变他现在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可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原告有定期探视生子的权利,另原、被告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在原告处存放,现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将出生医学证明返还被告。对原告陪送物品被子四条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请求,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后,生子因患病支出的医疗费,原告应当与被告平均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生子赵高博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5000元,原告张某某可于每月的第一个双休日探视生子,被告赵某某应予协助;三、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陪送物品被子四条;四、原告张某某承担被告赵某某为给生子看病支出的医疗费2919元;五、原告张某某将生子赵高博出生医学证明返还被告赵某某;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