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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合肥金栋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以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52-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陈潜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合肥金栋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以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以刚。被执行人:范志浩,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金栋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以刚、范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