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楼招弟与袁良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招弟,袁良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797号原告:楼招弟。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良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招弟与被告袁良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招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招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招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楼招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