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利成与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成,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成,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胡张坨村。法定代表人于朝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丰执字第509号金利成与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