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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正权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992号罪犯李正权,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正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0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李正权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正权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权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5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权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