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9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天成诉郭金贵、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永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成,郭金贵,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谢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84-2号原告郑天成。委托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升,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贵。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本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洪,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永。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振男,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成诉被告郭金贵、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威环民初字第98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的工程款。现因双方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盛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的工程款的查封。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