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少萍与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少萍,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少萍,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喜英,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远源,该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少萍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少萍以被上诉人已经补发其专项津贴,无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少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少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少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星钿周芷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