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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华某某、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彩江,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彩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1992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虹,黑龙江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2年5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佟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姜焕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彩江及其辩护人王虹,被告人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彩江于2015年4月28日因工程施工一事与被害人关某甲(男,时年48周岁)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起来。华彩江为了报复关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说“找几个人教训教训关某甲”,张某某表示同意。2015年4月30日6时许张某某带领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小亮(大名不详,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斌某某(大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捷达轿车和夏利两厢车,携带镐把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新民村东侧松花路口,将被害人关某甲乘坐的车辆截住,张某某将关某甲从车的副驾驶位置强行拽下,后伙同他人用镐把、拳脚对关某甲实施殴打,将关某甲打倒后逃离现场。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九级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被告人华彩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是被告人意志之外的原因;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4、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建议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华彩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华彩江与被害人关某甲(男,时年48周岁)因工程施工一事发生口角,在电话中互骂起来。后华彩江对被告人张某某称“找几个人教训教训关某甲”。张某某听后找到被告人佟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小亮、何某某、斌某某等人。2015年4月30日6时许,佟某某驾驶银灰色捷达车(车上乘有张某某、何某某),小亮驾驶夏利车(车上乘有斌某某、武某某)。两辆车跟着关某甲乘坐的微型车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新民村东侧松花路口。后佟某某将车开到微型车前面,小亮将车堵在微型车后面,将微型车逼停。张某某等人将关某甲从微型车副驾驶位置强行拽下,后张某某用佟某某车内的镐把,佟某某、武某某等人用拳脚对关某甲实施殴打。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关某甲“右上臂挫裂伤。右肱三头肌损伤、断裂。右挠神经挫伤。右挠侧副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右头静脉断裂。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左上正切、侧切牙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属玖级残。2015年6月16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关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关某甲经济损失550,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30日10时30分许,双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关某乙报案称:2015年4月30日6时许,在双城市新兴镇新民村东侧松花路上,其父亲关某甲被两辆不明车辆前后拦住,从车上下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将其父亲打伤,请求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华彩江、佟某某在102国道北大荒物流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供销社二期小区6单元503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武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宜宏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几年前我因为给华彩江家盖房子认识了华彩江,之后我也跟华彩江接触了几次。案发前几日华彩江让我去给他干活,我去帮他干了几天活后因为有其他的活要干就没有再去。2015年4月28日华彩江给我打电话让我29日去给他干活,我说我还有活去不了,不行就让他找别人。之后他就开始骂我,29日给我打电话我也没接。2015年4月30日早上付某甲开着微型面包车拉着我和付兴权、付某乙去哈市平房区。当车开到松花路口时,从我们后面超过来一辆车将我们车逼停,后面又上来一辆车将我们车后面堵住。然后从两个车里下来4、5个人,都拿着镐把。他们将我们车里的人都堵住不让下车。然后两三个人把我从车上拽下来就开始打。打了4、5分钟后,他们就走了,之后我就被付兴林送到医院去了。3、证人关某乙的证言:我是关某甲的儿子,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多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被人打伤了。之前我听见我父亲和华彩江在电话里面吵吵了,华彩江还说要把我父亲的腿打折。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30日早上我发现我家对面停着一辆灰色的轿车,后来我看见关某甲从他家出来上了一辆微型车,不一会停在我家对面的灰色的轿车跟着微型车走了。5、证人付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30日早上我和付某甲、付某丙、关某甲一起去哈市平房区盖民房。早上5点20分左右我们到幸福乡接的关某甲,然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去哈市。当车开到新民村东侧松花路头上的时候,突然从后面上来一辆车把我们憋住,后面也上来一辆车将我们车堵死。接着下来几个人,其中有人将副驾驶门打开,把关某甲拽下车后打关某甲。有四个人动手了,其他人看着我们的车。打了几分钟后他们都跑了,我们就赶紧将关某甲送到医院了。关某甲与他人没有什么矛盾,但是案发前一天他跟别人通电话的时候跟人吵吵起来了。6、证人付某甲、付某丙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付某乙证言内容一致。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案发后张某某找到我让我去帮忙跟关某甲谈赔偿的事。后来我给华彩江打电话,华彩江说是因为他跟关某甲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之后张某某把关某甲打了,让我帮着说和。最后和关某甲谈好了给55万,我替出的钱,华彩江将这55万元钱给的我。8、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关某甲“右上臂挫裂伤。右肱三头肌损伤、断裂。右挠神经挫伤。右挠侧副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右头静脉断裂。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左上正切、侧切牙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属玖级残。伤后五个月医疗终结。9、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10、作案路线图、新胜村、鲍家窝铺、双家窝铺、新民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车辆与被害人车辆的行驶路线相同。11、双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华彩江、佟某某所在的北大荒物流院停车场内的客车中提取镐把六根并依法扣押。12、双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华彩江、佟某某所在的北大荒物流院停车场内提取灰色捷达轿车一辆并依法扣押。13、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4、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华彩江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被判处过刑罚。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15、(92)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华彩江伙同他人以“撞炮”手段讹钱。1990年8月2日23时许,恰遇一卸西瓜的四轮拖拉机在王岗市场欲启动,被告人华彩江故意撞此车后体,后假装撞伤倒地,被告人华彩江伙同他人向司机阎XX围住要钱,阎XX驾车逃跑。后被告人华彩江等人持片刀、棍棒等凶器对卖瓜人张X、张XX进行殴打,次日15时被告人华彩江等人又纠集“亚峰”“穆王”到王岗市场,对张X进行殴打,后抢走人民币30元。199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华彩江伙同他人仍以“撞炮”手段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尔滨农机厂门前对被害人刘XX、陈XX实施讹诈,抢走人民币30元。后被告人华彩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告人华彩江共实施抢劫犯罪两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1992年3月6日被告人华彩江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16、(2012)外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6日21时许,李伟权、宋玉年驾驶的翻斗车被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巡逻大队扣押并将车辆开往松北区指定停车场。车主吕付春得知后指使李伟权、宋玉年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胸科医院门前制造两车相撞假象,随后纠集徐爽、张某某、施建等人到现场要求警察放行被扣车辆。被拒绝后徐爽、张某某、施建等人持镐把进行抢夺,并将民警打伤。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17、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华彩江、佟某某与被害人关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关某甲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关某甲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华彩江表示该份协议是其代表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经调查,被害人关某甲表示该份赔偿是四被告人一同赔偿的,其对四被告人均表示谅解。1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走访调查,可以对被告人华彩江进行社区矫正。19、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走访调查,可以对被告人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20、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哈尔滨市阿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走访调查,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进行社区矫正。21、被告人华彩江的供述:2015年4月,我在运粮河附近买了一块地,准备盖一个度假村。之前跟关某甲说好了由他来干。后来马上到日期了,他说不干了。2015年4月28日中午,我在电话中就跟关某甲吵吵起来,当时张某某在我办公室,我就让张某某去教训教训对方。2015年4月30日早上7点多,张某某来我办公室告诉我说他帮我出气了。事后我知道关某甲被张某某打伤了,我找我朋友王某某去医院看的关某甲,我让他找关某甲协商的赔偿一事,最后赔偿他55万元。2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29日下午2、3点钟,我和华彩江在102国道北大荒物流院里的停车场。关某甲和华彩江打电话吵吵了几句,我在旁边听见了。华彩江挂完电话后让我找两个人教训教训关某甲出出气。2015年4月30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找到佟某某、何某某、斌某某、武某某、小亮一同去了关某甲家等着他,之后看见他出来后我们就开车跟着他。一直到新兴镇新民村东侧的松花路口时,他的车要减速左转,我们就上前把他的车憋住了,夏利车就在后面堵着他。之后我们下了车,我从副驾驶位置把关某甲拽下来,之后我和小亮用镐把打他。打完后我们就回停车场了。2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能够印证案发的经过。2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能够印证案发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九级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佟某某、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彩江对本案的发生起到积极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系伤害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二人系主犯。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系从犯。四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武某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彩江、张某某有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信。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彩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白仁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