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庆林申请执行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林,罗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罗小丽,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曾庆林申请执行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2270元,另承担执行费221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其银行存款1619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汇执字第869号曾庆林申请执行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良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