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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陆士成与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士成,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陆士成。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年,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超。被告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福。被告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士成诉被告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系淮安市淮安区,本案应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