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与临安卓越纸制品有限公司、林校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临安卓越纸制品有限公司,林校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95-2号原告: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环北路399号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河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萍,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卓越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154号。法定代表人:林校田。被告:林校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卓越纸制品有限公司、林校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89元,减半收取12494.50元,由原告临安正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