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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被告徐某戊。被告徐某己。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乡、村组织调解处理。经审查,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双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