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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仙如、莫云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仙如,莫云芳,陈雪友,陆英,吴荣表,朱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王仙如。被执行人莫云芳。被执行人陈雪友。被执行人陆英。被执行人吴荣表。被执行人朱幼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仙如、莫云芳、陆英、陈雪友、吴荣表、朱幼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仙如、莫云芳、陆英、陈雪友、吴荣表、朱幼芳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仙如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兴宁巷12号A2幢404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