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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黄正喜、龚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德,黄正喜,龚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正喜。被执行人龚冬梅。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正喜、龚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冬梅名下的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2栋2-603号房屋[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