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秀林与北京市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林,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李秀林,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53号。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武晶晶,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白玉,延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江宾,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方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李秀林不服被告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及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人社复决字(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林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秀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欣人民审判员 曹桂芬人民陪审员 李友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