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胡刚、周凤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刚,周凤凤,严五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刚。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凤凤,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羊角山2组。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严五香(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万炎,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刚、周凤凤因与被上诉人严五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胡刚、周凤凤的委托代理人钟龙,上诉人严五香的委托代理人何万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2540元,退还给上诉人胡刚。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