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康申请执行李梅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陈康,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梅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康人民币2640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3元,案件执行费3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梅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梅芳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李梅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梅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