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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河北夏日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夏日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李云,王光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河北夏日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新兴商务大厦。被告:李云,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追加被告:王光振,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夏日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李云、追加被告王光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均为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现特提出管辖权异议,特申请贵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到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各方当事人约定了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签约地为河北省乐亭县。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