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邵阳县。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住镇平县。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阻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帅(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村郎豪居西餐厅后面一楼开设了一个用扑克牌赌“三公”的赌档,该赌档一般晚上21时30分左右开始,根据赌桌上赌资的多少每把抽水人民币50元或者100元,每天抽水七八百元到两千多元人民币不等,每天参赌人数由几人到二十几人不等。被告人王某和犯罪嫌疑人“老蒋”(另案处理)在该赌档内负责望风、发牌、抽水,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档内负责收取水钱并将水钱交给李某乙,李某乙每天给李某甲、王某各人民币100元的报酬。2015年7月31日民警查获该赌档,并当场抓获王某、李某甲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博工具桌子一台、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是初犯,且涉案赌场经营时间不长即被查获,现场缴获赌资数量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桌子一台、扑克牌一副,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