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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楠与肖志君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肖×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116号申请执行人孙××,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肖×1,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孙××与肖×1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孙××与肖×1离婚。二、婚生女肖×2由孙××抚养,肖×1自二○一四年五月起每月给付肖×2抚养费五百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双人布艺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个、双人床一张、海信牌四十二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组、海尔牌双开门电冰箱一个、双开门衣柜两个、床头柜两个归孙××所有(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四、肖×1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的肖×2医药费及生活费共计六千元返还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五、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1给付肖×2自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6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1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肖×1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4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