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蓝志杰与王崇科、王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志杰,王崇科,王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蓝志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后汀街**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被执行人王崇科。被执行人王英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蓝志杰与被执行人王崇科、王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5768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6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