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顺气诉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气,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张顺气,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被告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熙亮,任村委主任。地址: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气诉被告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述该案所涉耕地短针地(地名)承包经营权系原告用其承包的长条地(地名)与同村村民张长明于2000年进行互换所得,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有原告的陈述,无法认定互换行为存在,从而无法确定案涉耕地的真正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顺气诉被告平顺县北社乡下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原青林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赵珍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