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斌、黄凯斌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黄凯斌,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张斌,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黄凯斌,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郭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黄凯斌诉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黄凯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斌、黄凯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于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属于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含山县昭峰财富中心第四层房产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