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立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三亚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海南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立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邬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辉。上诉人三亚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海南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40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起诉需要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上诉人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集中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本案上诉人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城民一初字第2407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上诉人一审的主要诉讼请求是排除妨害,将被上诉人占有小区的共有部分恢复原状和支付被上诉人非法占有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应缴纳的租金,并赔偿损失200万元,该诉求属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规定,本案是否提起诉讼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如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现上诉人的起诉未得到小区业主大会的授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ikejgxnhfixymjzvw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尤忠文审判员刘樟审判员李宝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振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