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甲、孙某甲与被告张甲、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孙甲,男。原告孙某甲,男。系原告孙甲之父。被告张甲,女。被告孔某甲,女。系被告张甲之母。原告孙甲、孙某甲诉被告张甲、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孔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甲、孙某甲诉称,2015年4月2日,经媒人张某甲、蔡某甲介绍,原告孙甲与被告张甲相识。当月24日,在双方父母安排下,孙甲与张甲订婚。订婚当天,按照二被告要求,二原告当着媒人张某甲及众亲戚之面,支付被告彩礼30000元整。订婚后,二原告去西安打工,与被告一直未来往,偶尔的电话联系,也是被告张甲以“手机坏了需要更换新手机”、“需要交手机费”等理由,要求原告继续为被告承担经济花费及生活费用。为了维持与被告张甲的婚约关系,原告都想办法满足。2015年5月中旬,被告张甲突发疾病,原告及家人借钱将张甲送往丹凤县医院、西安唐都医院检查、治疗并承担医疗费6200余元。因被告隐瞒自己疾病,原告孙甲无法接受自己被欺骗,便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的想法,被告也同意解除婚约,但不退还收取原告的彩礼30000元。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二原告彩礼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甲、孔某甲辩称,订婚时原告给我们10000元衣服钱、6000元见面钱,共计16000元。现在钱已经花完。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甲与被告张甲于2015年春经���人蔡某甲、张某甲介绍相识后原告孙甲通过媒人张某甲交给被告张甲2000元见面礼。同年4月原告孙甲与被告张甲订婚时,二原告在丹凤县商镇一饭店内通过媒人张某甲交给被告孔某甲17400元彩礼、被告张甲6000元彩礼。经被告张甲索要,2015年4月20日,原告给被告张甲购买手机一部,花费899元。同年5月,被告张甲生病,原告孙甲因被告张甲患病要求解除与被告张甲的婚约,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未果,二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的陈述及证人张某甲、冯政民证言,深圳市卖盟商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用机打明细联保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视频脑电监测报告、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MR检查报告单各一份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而二被告借婚姻向二原告索取大额彩礼26299元的行为属法律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甲、孔某甲返还原告孙甲、孙某甲现金共计2629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原告承担70元,二被告承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