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59号原告王×,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崔×,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密云县,本案依法应由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0月22日密云县果园街道果园新里北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其证明被告自2010年8月至今长期居住在本市密云县西门外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