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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居晓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昀轩(受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筱麟(受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杨木桥。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崇景(受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静(受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欧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32元减半收取71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666元,由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