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2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汪传周,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全部支取了该案涉诉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方庆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