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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甲,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被执行人朱某甲(系被执行人陈某甲之妻)。被执行人陈某乙(系被执行人陈某甲、朱某甲之子)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