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忠明与刘勇、易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邓忠明。委托代理人田才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被告易武军。被告余胜波。委托代理人罗孝平、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明诉被告刘勇、易武军、余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忠明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忠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0元,减半收取10190元,由原告邓忠明负担。审 判 长 廖志方审 判 员 樊柏芳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