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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靖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唐靖。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靖申请执行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和收入,因冻结期限超过执行期限,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靖申请执行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鱼执字第4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