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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岐山县凤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4日在原孝陵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2003年6月17日生一女孩杨某乙,现年12岁。婚初两人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之后,长期与原告不来往,分多聚少,2009年后两人开始分居至���。被告舍弃年幼的女儿长时间不回家,也不尽母亲和妻子义务,几年来只与原告在2013年通话一次,后变换电话号码,无影无踪。原告去被告娘家寻问也毫无结果,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4日在岐山县原孝子陵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17日生一女孩杨某乙,现年12岁,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从孩子出生后,俩人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被告曾间断出外打工。2007年被告父亲住院及2008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曾先后回来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出外打工。2009年10月,原告亦出外打工,自此,夫妻异地打工,分居生活至今。之后���被告曾于2010年及2011年春节期间回过家,但由于原告未回,夫妻未曾见面。原、被告异地打工期间,联系很少,2013年10月原告曾与被告电话联系过,2014年春节前俩人通过一次电话,此后,被告无法联系,亦下落不明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谐的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原、被告近几年长期异地打工,双方未曾见面且疏于联系,相互之间沟通交流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现被告下落不明,并与原告分居生活超过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法调解和好夫妻关系。故原告的离婚诉请,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杨某乙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关于孩子抚养费以及被告陪嫁物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等情况,因被告未出庭,本院无法查实核清,故本案不宜处理。原、被告若因此发生纠纷,可另行处理。由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珍审 判 员  李 立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