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中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吉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王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