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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中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吉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王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