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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旭恩申请执行邓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恩被执行人邓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超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3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哩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