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云会与汪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会,汪金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张云会。被��汪金红。原告张云会与被告汪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会诉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2年农历8月,被告雇佣原告给其修建的新房装潢顶棚,原告装潢结束后,被告应支付5300元劳动报酬,但当时被告称自己没钱,等他妻子从新疆摘完棉花回家后给原告支付。由于是亲戚,所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但后来被告一直借故推诿,至今未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300元。迫于无奈,诉至法院,现我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汪金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8月,被告汪金红雇佣原告张云会给其修建的新房装潢顶棚,原告装潢结束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300元,当时因被告无钱,未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后被告汪金红于2013年11月16日给原告张云会写了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张云会顶棚钱5300元整,伍仟叁佰元整,到农历十二月份给叁仟元整,余后的2个月之内给清。2013.11.16;汪金红),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云会按照约定给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潢,被告应在原告装潢结束后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但经多次催要未支付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云会劳动报酬5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金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引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