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滕容申请执行朱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5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容,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滕容。被执行人朱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滕容申请执行朱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