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树峙与被申请人XX、陈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树峙,XX,陈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雷树峙,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立志,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树峙与被执行人XX、陈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XX、陈立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