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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青云诉被告唐玉岩,程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云,程宝彦,唐玉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陈青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程宝彦,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唐玉岩,42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云诉被告程宝彦、唐玉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青云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陈青云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