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农民。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苏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