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88号原告:付某某,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静娴 来源:百度“”